第壹條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京國土房管征〔2003〕606號)以及《〈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京國土房管拆〔2003〕66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體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
第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第四條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戶均安置面積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
戶均宅基地面積
(壹)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標準:
根據《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暫行)》(京國土房管拆字〔2001〕1234號)基準地價的劃分,並結合我區各地區商品房價格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下普通住宅指導價標準:
壹類地區:包括順義城區減河以南、京承鐵路以東、順平路以北、潮白河以西,後沙峪鎮城鎮規劃區,天竺鎮天竺村、薛大人莊村普通住宅指導價標準為2300—3000元/m2。
二類地區:包括仁和鎮、天竺鎮、後沙峪鎮除壹類地區外的其他地區,南法信鎮鎮域範圍內順平路以南部分及城鎮規劃區,馬坡鎮、李橋鎮的城鎮規劃區,普通住宅指導價標準為1900—2600元/m2。
三類地區:包括我區除壹、二類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普通住宅指導價標準為1500—2000元/m2。
我區的普通住宅指導價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區政府適時調整公布。
(二)戶均安置面積標準:135 m2/戶
(三)房屋重置成新均價:400元/m2
(四)戶均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暫統壹按照0.3畝計算。
第五條 宅基地面積補償標準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八條認定。
(壹)拆遷補償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二)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原則上按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的30%給予補償。該宗宅基地內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且戶籍戶口單獨立戶的***居人,可以按分戶處理。
(三)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幹規定》(北京市政府令1989年第39號),本區村民每戶建房用地標準最高不得超過0.3畝。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前款規定的標準,每戶最高不得超過0.4畝。
第六條 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被拆遷人,除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對因征地拆遷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可按照近3年內納稅總額6倍的標準進行補償,但最高不得超過宅基地範圍內合法經營面積每平方米500元的補償數額。各鎮、村進行占地拆遷房屋的,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由鎮人民政府確定,但原則上不得超過上述標準。被拆遷人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壹)稅務部門近3年內的完稅證明文件原件;
(二)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原件。
第七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貨幣補償的規定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款,並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即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依法給予貨幣補償後,被拆遷人再以其所得貨幣補償款購買拆遷人提供的國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可以先按照貨幣補償相關規定簽訂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再另行簽訂安置房屋買賣協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具體拆遷安置方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鎮政府批準。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鎮,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行建設住房,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第九條 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確有困難的,被拆遷人購買樓房時,拆遷人可以按照當地樓房商品價的10—15%給予優惠,其優惠購房面積人均不得超過30平方米。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十條 搬家補助費標準為每個宅基地使用證3000元。
第十壹條 提前搬家獎勵費標準為每個宅基地使用證2000元。
第十二條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其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5日起施行。《順義區人民政府批轉區國土房管局關於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安置規定的通知》(順政發〔2003〕34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城鄉建設 土地 房屋 拆遷△ 通知
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