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實施下列四種行為之壹的,即構成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4.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最嚴重的後果之壹就是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發生經濟糾紛時,個體經營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身份證給別人開發票沒問題。妳直接從發票上扣除了個人所得稅。除了這是不真實的交易,對個人沒有影響。稅務局已經審核了企業的利潤。企業如果經常用妳的身份證開發票就有可能偷稅漏稅。個人開具發票有金額限制的,限定在10萬以內;還有行業限制,壹般只能開服務發票,不能開商品銷售。經過壹定的限制,確實需要個人代開發票。不存在涉稅風險,不存在違法行為。實際操作很普通,只要把稅交足就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訴訟中,以其營業執照中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名稱的,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名稱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壹致的,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同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