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四)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五)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根據《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八條、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壹)吸收存款或變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貸款;
(三)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四)同業拆借業務;
(五)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
第九條、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風險資產(含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第十條、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在每季度15日前將其上壹季度的經營情況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抄報商務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試點企業經營情況。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規定的企業,商務部將取消其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資格。
中華人民***和國商務部-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