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生產銷售原油、天然氣等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油氣田企業;
2.石油、石化集團控股的油氣田分(子)公司;
3.石油、石油集團所屬的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生產性勞務的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簡稱石油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簡稱石化集團)重組改制後分成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和存續公司
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簡稱油氣田企業。這裏並不包括經國務院批準適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油氣田企業。
存續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團重組改制後留存的企業,存續公司經過持續性重組、改制後不論是控股還是參股仍按油氣田企業增值稅辦法征稅。
(二)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征稅範圍的規定
油氣田企業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生產性勞務是指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從地質普查、勘探開發到原油天然氣銷售的壹系列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勞務。具體範圍包括:
1地質勘探
指根據地質學、物理學和化學原理,憑借各種儀器設備觀測地下情況,研究地殼的性質與結構,借以尋找原油、天然氣的工作。種類包括:地質測量;控制地形測量;重力法;磁力法;電法;陸地海灘二維(或三維、四維)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測井法(即VSP測井法);衛星定位;地球化學勘探;井間地震;電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遙感和遙測;探井;資料(數據)處理、解釋和研究。
2.鉆井(含測鉆)
指初步探明儲藏有油氣水後,通過鉆具(鉆頭、鉆桿、鉆鏈)對地層鉆孔,然後用套、油管連接並向下延伸到油氣水層,並將油氣水分離出來的過程。鉆井工程分為探井和開發井。探井包括地質井、參數井、預探井、評價井等;開發井包括采油井、采氣井、註水(氣)井以及調整井、檢查研究井、擴邊井等。其有關過程包括:
(1)新老區臨時工程建設。指為鉆井前期準備而進行的臨時性工程,含臨時房屋修建、臨時公路和井場道路的修建、供水(電)工程的建設、保溫工程建設。
(2)鉆前準備工程。指為鉆機開鉆創造必要條件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程。含鉆機、井架、井控、固控設施、井口工具的安裝及維修。
(3)鉆井施工工程。包括鉆井、井控、固控所需設備、材料及新老區臨時工程所需材料的裝卸及搬運。
(4)試油(氣)工程。包括完鉆試油、特種作業及其他配套工程。
(5)技術服務。包括定向井技術、水平井技術、打撈技術、欠平衡技術、泥漿技術、隨鉆測量、陀螺測量、電子多點、電子單點、磁性單多點、隨鉆、通井、套管開窗、直井測鉆、軟件數據處理、小井眼加深、鉆井液、頂部驅動鉆井、化學監測。
(6)海洋鉆井。包括鉆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環保、安全求生設備的保養檢查、試油點火等特殊作業。
3.測井
指在井孔中利用測試儀器,根據物理和化學原理,間接獲取地層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處理、解釋和油井射孔。根據測井信息,評價儲(產)層巖性、物性、含油性、生產能力及固井質量、射孔質量、套管質量、井下作業效果等。按物理方法,主要有電法測井、聲波測井、核(放射性)測井、磁測井、力測井、熱測井、化學測井;按完井方式分*眼井測井和套管井測井;按開采階段分勘探測井和開發測井,開發測井包括生產測井、工程測井和產層參數測井。
4.錄井
指鉆井過程中隨著鉆井錄取各種必要資料的工藝過程。有關項目包括:地質、氣測、綜合、地化錄井;錄井資料分析及解釋;地質綜合研究;測量工程;單井評價;古生物、巖礦、色譜分析;錄井新技術開發、轉讓咨詢;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層工程研究;其他技術服務項目。
5.試井
指確定井的生產能力和研究油層參數及地下動態,對井進行的專門測試工作。應用試井測試手段可以確定油氣藏壓力系統、儲層特性、生產能力和進行動態預測,判斷油氣藏邊界、評價井下作業效果和估算儲量等。包括高壓試井和低壓試井。
6.固井
指向井內下人壹定尺寸的套管柱,並在周圍註入水泥,將井壁與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層、封隔油氣水層防止互相竄漏並形成油氣通道。具體項目包括:表面固井、技術套管固井、油層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困井。
7.井下作業
指在油氣開發過程中,根據油氣田投產、調整、改造、完善、挖潛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設備、工具,對油、氣、水井采取各種井下作業技術措施,以達到維護油氣水井正常生產或提高註采量,改善油層滲透條件及井的技術狀況,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終采收率。具體項目包括:新井技產、投註、維護作業、措施作業、油水井大修、試油測試、試采、軟件解釋。
8.管道及油氣集輸工程
指把油氣井生產的原油和伴生氣收集起來再進行初加工並輸送出去而建設的過程。包括:修建井(平)臺、井口裝置、管線、計量站、接轉站、聯合站、油氣穩定站、凈化站(廠)、汙水處理站、中間加熱加壓站、長輸管線等工程。
9.油氣生產的註水(汽、化學試劑)工程
指為確保油(氣)田穩產高產,保持地下油層的壓力,提高油氣采收率,而向油層內註水(汽、化學試劑)所建設的地面設施工程。包括:
(1)註水工程。包括修建水源、註水井裝置、配水間、註水站、註水管線等工程。
(2)註汽工程。指稠油油田為開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層註入高壓蒸汽的地面設施工程。包括:修建的蒸汽發生器站、註汽管網、配註站、註汽井口及相應的各系統工程。
(3)三次采油工程。指為提高原油采收率,確保油田產量,而向油層內註聚合物、二氧化碳、微生物、酸堿、表面活性劑等,而建設的地面設施工程。包括:修建註入各場站、管網及相應的各系統工程;產出液處理的凈化場(站)及管網工程等。
10.灘海油田工程
指為勘探開發灘海油田所建設的生產設施工程。包括:修建人工島、鉆井平臺、采油平臺、生產平臺、海堤路、海上電力通訊、海底管線、海上運輸、應急系統等海上生產設施及相應的各系統工程。
11供排水工程
指為維持油(氣)田正常生產及保證安全所建設的調節水源、管線、泵站等系統工程以及防洪排澇工程。包括:修建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汙水處理工程、防洪排澇工程等。
12.供電工程
指為保證油(氣)田正常生產和照明而建設的供、輸、變電的系統工程。
13.通信工程
指在油(氣)田建設中為保持電信聯絡而修建的通信工程。包括修建發射臺、線路、差轉臺(站)等設施。
14.油田建設工程
指根據油氣田生產的需要,在油氣田內部修建的道路、橋涵、河堤、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和海堤等設施。
15.其他
指油氣田內部為維持油氣田的正常生產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勞務。包括:運輸、租賃油氣田生產所需的儀器(材料、設備),以及設計、提供信息、檢測、計量、環保、消防等服務。
(三)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抵扣規定
油氣田企業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
2.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建造非生產性建築物及構築物。
3.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所屬的學校、醫院、飯店、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療養院、文化娛樂單位等部門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油氣田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是指列入《油氣田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目錄》的資產。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接受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可憑勞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予以抵扣。
(四)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規定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油氣田企業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油氣田企業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匯總後,按照各油氣田(井口)產量比例進行分配,然後由各油氣田按所分配的應納增值稅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油氣田企業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將有關資料傳遞各油氣田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油氣田企業,其增值稅的計算繳納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油氣田企業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生產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註冊稅務登記,申請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油氣田企業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生產性勞務,在勞務發生地設立分(子)公司的,應當申請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在勞務發生地計算繳納增值稅。油氣田企業在勞務發生地未設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產性勞務的,在勞務發生地按6%的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按預征率預繳的稅款可在油氣田企業的應納增值稅中抵減。各油氣田企業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相互提供的用於生產的貨物及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征收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僅限於油氣田企業間相互提供的屬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財稅字[2000]32號)規定的"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稅範圍註釋"目錄內的勞務。油氣田企業向非油氣田企業或非油氣田企業向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不征收增值稅,征收營業稅。
油氣田企業將承包屬於生產性勞務的工程轉包、分包給油氣田企業或其他企業,應當就其總承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屬於生產性勞務的工程轉包、分包給油氣田企業或其他企業,其工程收入不繳納增值稅,應當按營業稅的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油氣田企業問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和非生產性勞務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壹並繳納增值稅。
提供生產性勞務的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稅率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