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協議仲裁制度;或裁或審制度;壹裁終局制度;回避制度。
第二節 仲裁機構和仲裁協會
1.我國的仲裁機構就是仲裁委員會。熟悉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和應當具備條件。
仲裁機構的基本分類:國際性的仲裁機構和國內的仲裁機構,綜合性的仲裁機構和專業性的仲裁機構。
2.仲裁員資格的取得要符合國籍條件、品德條件、業務條件,仲裁員的法律責任。
3.仲裁協會是以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為會員的自律性組織,性質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節 仲裁協議
壹、概念、類型、形式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將來所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
仲裁協議可分為三種類型: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二、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
訂立仲裁協議的自願性。仲裁協議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
三、仲裁協議的內容
請求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四、仲裁協議的效力
對於雙方當事人具有嚴格的約束力;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的依據;是進行仲裁程序的依據;是保證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依據。
五、仲裁協議的異議
《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壹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第四節 仲裁程序
壹、申請和受理
1.申請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2.受理:
《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子受理,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