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目前我國《公司法》對於設立公司實施的是註冊資本認繳制,也就是說即便是註冊資金是100萬元,股東也可以壹分錢不實繳,全部認繳,只要能在繳納期限內完成實繳即可。但是,有些公司因為其行業特殊或者公司類型特殊,也是需要實繳的。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有二十七類,分別包括:
1 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商業銀行;
3 外資銀行;
4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5 信托公司;
6 財務公司
7 金融租賃公司;
8 汽車金融公司;
9 消費金融公司;
10 貨幣經紀公司;
11 村鎮銀行;
12 貸款公司;
13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14 農村資金互助社;
15 證券公司;
16 期貨公司;
17 基金管理公司;
18 保險公司;
19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
20 外資保險公司;
21 直銷企業;
22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23 融資性擔保公司;
24 勞務派遣企業;
25 典當行;
26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7 小額貸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