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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企業註銷後,稅務機關還能追究稅務處罰嗎?

在實踐中,稅務機關在這個問題上有兩種主要觀點。

觀點壹:無論企業是否註銷,稅務機關都有權追繳其相應的稅款,處罰其偷稅漏稅行為。

這種觀點有三個原因。第壹,稅債是債權人對國家的法定債務,稅務機關有權代表國家收回“公債”。第二,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的精神,偷稅行為的追溯沒有時間限制。因此,即使違反稅法的企業已被註銷,稅務機關仍可繼續追繳稅款。第三,行政處罰不因主體的取消而消滅。

觀點二:企業註銷後,稅務機關無權對其存續期間的偷稅行為進行補稅或罰款。

原因有二。第壹,企業是否註銷,應以工商登記為準。由於企業已辦理工商註銷登記手續,納稅人已不存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宣告破產涉嫌犯罪如何追訴的批復》(高建法解字〔2002〕4號)規定,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宣告破產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有關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壹司法解釋,既然因企業註銷不再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自然也就不需要追究單位的行政責任。並且從行政法的主體來看,納稅處罰的對象是企業而不是個人。因此,稅務機關無權對被註銷的企業進行納稅和罰款,而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偷稅、抗稅、騙稅的期限沒有限制,針對的是正常經營的企業,而不是被註銷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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