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文化事業單位經營改革的主要形式;
(1)出售改制:具備資產出售條件的單位,將評估後的凈資產向內部職工、社會法人或自然人公開出售,實行公開改制,將國有文化事業單位改制為私營公司、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國有資本壹次性退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采取出售部分凈資產或者折股的方式,設立股份多元化的公司制企業。
(2)兼並重組:按照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由兼並方通過雙方競價或協商購買被兼並方的凈資產,實施整體兼並,接受被兼並方的全部資產和負債。
(3)撤銷脫鉤:對長期關閉、職能已轉移、資金無來源、社會效益差、市場無需求、難以出售重組的事業單位,可采取清理債權債務、分流安置人員、再申請撤銷解散的辦法。不能撤銷的,原則上由財政補貼,自理;有條件的,逐步與主管部門脫鉤。
國有資產處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國有資產處置是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的壹項重點工作。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關鍵要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進行。處置資產時,要規範操作程序,加強審計和資產評估,做好產權界定,嚴格不良資產申報、核銷、移交和處置,加強對處置過程的監督。只有堅持國有資產處置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才能有效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經營性國有文化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應遵循以下原則:
(1)經濟結構調整原則,產權轉讓要符合國家和地區產業政策的要求,這樣才能真正優化組織結構和產業結構。
(2)等價交換原則。國有產權轉讓應遵循價值規律,實行等價交換。
(3)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原則。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國有資產管理的首要任務。在國有產權轉讓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保值增值的要求。
(4)維護所有者權益原則,在產權轉讓中要堅持客觀、公平、公正的評估,國有產權轉讓和流通要“同價、同權、同利”,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法律依據
文化部關於貫徹落實九部門《關於支持國有文藝院團轉企改制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壹是高度重視《意見》的貫徹落實。各地文化廳(局)主要領導要把貫徹落實《意見》精神作為“壹把手”工程,投入更多時間和精力研究、謀劃和推進相關工作。要主動向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匯報情況,努力把貫徹落實《意見》納入黨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領域,爭取更多更有力的支持。
第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各地文化廳(局)要在黨委宣傳部的協調下,牽頭成立由文化廳(局)、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等部門相關負責同誌組成的工作組。文化部門要主動承擔起落實《意見》的責任,深入細致地做好相關服務。各地貫徹落實《意見》的情況,請及時向文化部改革辦公室報告。文化部改革辦將通過“文化體制改革情況簡報”等形式,宣傳推廣各地貫徹落實《意見》的好做法、好經驗。
三、制定《意見》的實施細則。各地文化廳(局)要推動按照上述要求組建的工作組,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重點梳理轄區內轉制院團改革發展的主要問題、困難和政策需求,在此基礎上制定落實《意見》的實施細則,協調相關實施部門於今年9月1日前聯合下發文件。各地實施細則由文化廳(局)報文化部備案。
四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省(區、市)文化廳(局)要在實施細則出臺後及時開展工作督導,確保各項工作有檢查、有評估、有反饋。要把落實《意見》與推進轉型院校團規範完成改革任務結合起來,未規範完成轉型任務的院校團不能享受相關政策支持。文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於今年下半年對各地落實《意見》和推動規範完成改革任務的進展情況進行集中督查,重點督促落實緩慢、工作不力的地區和單位改進工作,確保《意見》精神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