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買賣,是指房地產所有權的有償轉移。有償,包括獲取金錢、商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銷售不動產的征稅範圍包括出售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果壹個單位將房產無償贈送給他人,則視為出售房產。銷售不動產時,將其連同不動產所占用的土地及與其相連的土地壹並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通過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的方式出售建築物,視為出售建築物。對投資不動產、入股、參與受贈方利潤分配、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股權的行為應按本稅目征稅。
銷售房地產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1)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是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從購買者處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二)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轉讓其已購買的房地產,以全部收入減去該房地產的原購買價格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強調先買後賣)
(三)單位和個人出售或者轉讓債務取得的不動產的營業額,為全部收入減去償還債務時該不動產的價格後的余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房地產應稅銷售沒有特別規定的,執行統壹規定。掌握房地產銷售應稅營業額還應註意兩個問題。第壹,納稅人在銷售不動產時從購買者處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應納稅,包括各種基金和代收費用;二是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取得實物或者經濟利益的,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方法計算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