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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售水電費屬於什麽開票項目

轉售水電費屬於什麽開票項目:

壹般納稅人將房產出租給其他壹般納稅人使用,出租方向租賃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暫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的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開票繳稅。根據相關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轉售電費怎麽開票:

水電費轉售是壹個非常普遍的現象,通常物業企業涉及的較多,其稅務處理比較復雜,比如:如何開票、如何分攤、適用稅率等。納稅人在代水電銷售單位收取水電費過程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納稅人代收費用屬於代收轉付行為,代為收取的費用不屬於其應稅收入。受托收費單位不墊付資金;水電銷售單位直接向最終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者納稅人受托使用銷售單位的發票開具給最終客戶。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代收轉付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水、電費用應按照貨物轉售處理。實務操作中,物業公司基本不可能代收轉付,可行性不大,基本是按照轉售來處理。首先明確壹個問題,水的增值稅稅率為9%,電的增值稅稅率13%。

綜上所述,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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