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材料不可以進項稅額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條例第十條第(壹)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擴展資料
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壹) 購進固定資產(含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運費)。 (2009年1月1日起,購入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
(二) 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所謂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財務上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三) 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四) 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額或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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