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改增後,對於建築行業來說,最容易混的就是建安清包工與壹般勞務的劃分了。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中對於清包工的定義,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在這裏我們可以看到,假如在清包情況下,不提供任何材料或輔料,而只提供人工勞務,似乎與壹般的勞務外包就完全壹樣了。
然而,因為清包按照財稅〔2016〕36號規定,既可以按壹般計稅11%增值稅稅率,也可以采用簡易計稅3%征收率。
而通常所說的壹般勞務,實質上就是壹方向另壹方提供勞動力,依據財稅〔2016〕36號規定,是屬於人力資源服務中的勞動力外包,即僅提供勞動力,壹般計稅稅率為6%。
正是因為兩個的增值稅處理是完全不壹樣的,而且開具發票時的品目也是不同的,所以更要劃清工程清包和勞務外包了。
那麽,該如何來辨別是工程清包還是壹般的勞務外包呢?
首先,壹般勞務中提供勞務的人與甲方具有壹定的依附性,即要在壹定程度上要聽任於甲方的指揮與分配。
而工程清包中,提供清包勞務的人或企業具有獨立性,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如何完成和什麽時間幹什麽,由提供清包勞務的人或企業自己決定,不受合同另壹方的管理,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比如甲公司與張三要是勞務合同性質,那張三壹般要聽甲的安排,如讓張三去掃下地,然後去挑個擔子等等;而如果是建安清包性質,則甲和張三在開始就約好了,比如把房子裝修好,至於具體裝修是先裝修臥室還是先鋪地板,則是由張三做主,而甲不會管,而只管結果。
其次,壹般勞務過程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壹般是由甲方承擔。建安清包勞務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提供清包勞務的人或企業承擔。
比如甲和張三簽合同,如果是屬於壹般勞務,即由甲安排張三是鋪地板還是刷墻,那麽要是張三在沒有任何過失情況下,刷墻時砸到了其他人,要賠醫藥費,這個醫藥費是由甲承擔。
而如果簽的是建安清包合同,張三刷墻時砸到了其他人,這個醫藥費則由張三負擔,而與合同另壹方無關。
最後,壹般勞務合同甲方是以獲得勞務為目的,乙方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而建安清包合同則是以完成建安工作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建安工程的手段。
總之,是工程清包還是勞務外包,這不僅僅是壹個稅法處理的問題,更是壹個涉及民事合同糾紛時法律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