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人股東 對於法人股東來說,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政策依據: 1 國稅函(2010)7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二、個人股東 1、上市公司或已掛牌新三板企業 個人股東取得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不征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 1 國稅發(1997)1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 國稅函〔1998〕289號《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個人股東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上一篇:註會和稅務師考哪個下一篇:總包和分包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