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中應交稅金科目按總賬余額填列,如果期末有留抵稅額壹項時,在負債表中填負數。
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三、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列示 “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等明細科目期末借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 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 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示。
擴展資料現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期末余額就不能按“應交稅費”總賬余額直接填列,要根據其明細賬戶分析填列。“應交稅費”所屬的明細賬戶借方余額(壹般都是增值稅相關的明細賬戶)不能放在“應交稅費”項目列示,而應放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 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看其期限長短)。
“應交稅費”所屬的明細賬戶貸方余額才在“應交稅費”項目列示。這樣處理的理由是“應交稅費”所屬的明細賬戶借方余額表示多交的增值稅或待抵扣或待認證的進項稅額,屬資產性質,而“應交稅費”所屬的明細賬戶貸方余額表示企業應交未交的稅額,屬負債性質,資產和負債要單獨列示,不能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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