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回流不等於虛開。
在確定“資金回流”與“虛開”關系時,需要重點把握與確認以下關鍵點。
首先,需確定“資金回流”是否客觀存在。資金回流不是主觀猜測,需要完整、客觀的證據材料予以支撐,比如銀行流水、收付款申請單、收付款記錄、等。若無證據證明涉案業務客觀存在閉環的資金流向,則以資金回流認定虛開也無從談起。
其次,需明確資金往來的交易事實及法律依據。通常情況下,賬戶之間的資金流動均是基於壹定的交易事實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
比如買賣、租賃、借貸等。在準確判定每壹筆資金往來的交易事實及法律關系後,再通過收集相應的合同、資金往來書證、收發貨確認單、運輸單據等予以佐證,從而打破資金回流用於虛開發票的主觀推定。
對於虛開發票的其他簡介
對於壹般的虛開發票案件,稅務機關壹般需要核實交易資金是否真實、交易貨物是否真實、生產能力是否匹配(用水、用電、附屬原材料損耗等指標)、是否收付虛開發票手續費等。前述案例中稽查人員發現了大量資金回流線索,以此認定涉案企業存在虛構業務、虛開發票的違法事實。
資金回流是證實虛開的關鍵證據,在稅警關銀聯合辦案機制下,銀行將涉嫌資金回流信息不斷推送稅務部門,在企業尚未發覺的情況下,稅警已經開始研判並掌握了資金回流的初步證據。因此,企業應當重視風險的前端防控。
對於企業與個人存在借貸等資金往來關系的,應提供相應證明,並證實資金最終流入源頭供貨方,雖企業與相關個人之間在表面上出現了回流假象,但實質未形成資金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