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壹: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壹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壹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壹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壹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壹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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