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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轉變為分公司的稅收問題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因此在企業所得稅上繳納上有區別。但在增值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上都是在機構所在地繳納。

1、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1)稅款繳納

對於子公司,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子公司應當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在註冊地繳納稅款,並適用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匯算清繳的規定。

對於分公司,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法人匯總納稅的制度,對於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設立為分公司後,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上執行跨地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2)所得稅審批及備案事項

因子公司屬於法人企業,與其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資產報損、設備抵稅等),由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資料,向當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即可。

因分公司不屬於法人企業,與其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資產報損、設備抵稅等),應由總機構收集整理資料,並向總機構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2、其他稅種的影響

增值稅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納稅地點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都需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其他地稅,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根據現行政策規定,房產、土地均需在資產所在地納稅;而個人所得稅也應在企業生產經營當地繳納。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項目所在地的地稅基本不產生影響。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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