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補稅需要繳納滯納金嗎
自查補稅需要繳納滯納金嗎,大多數人願意照章納稅,但總會有個別企業、納稅人不願意遵紀守法,有些人會擔心自己被查出有漏稅的行為,就會選擇自查補稅,自查補稅需要繳納滯納金嗎。
自查補稅需要繳納滯納金嗎1自查補稅也是需要繳納滯納金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作為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繳納,另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按日繳納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以上規定當中,並未規定納稅人滯納稅款的原因,也就是說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本質上構成稅款滯納行為的,都應當按規定繳納相應滯納金。所以對於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而言,自查補稅也是需要繳納滯納金的。
不用交滯納金的法定情形
1、稅務機關責任導致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麽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壹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提示:毫無疑問,實際中,如何證明稅務機關有過錯存在很大的難度。
2、超過追征期
《稅收征管法》還規定,除了稅務機關責任外,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稅額超過10萬元)。
提示:超過了3年或5年的追征期,不但不用繳納滯納金,稅款也不用征收。但是需要註意,對於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3、應扣未扣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4、稅收政策調整導致
對某壹特定納稅事項,由於稅收政策的調整,年度申報補稅時不應加收滯納金。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規定,對於2009年5月31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自查補稅需要繳納滯納金嗎2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且行為符合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即構成偷稅,逾期後補繳稅款不影響行為的定性。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稅款,並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主觀故意的,不按偷稅處理。
從稅務總局該批復可以看出,納稅人違法行為構成偷稅後,鑒於其危害結果已經發生,故其事後補繳稅款的,不影響對偷稅的定性。如果不按偷稅處理需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壹是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的主觀故意,二是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稅款。在實際情況中,有些公司雖然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補繳了稅款,但如果存在偷稅的主觀故意,符合偷稅的構成要件也應當對該公司按偷稅處理。但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悔改行為,可以作為稅務機關從輕裁量的.考量因素。
偷稅的後果是什麽?
1、經濟責任: (1)補稅滯納金,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罰款: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並處偷稅額50%以下至5倍以下罰款。
2、行政責任 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3、刑事責任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當然承擔刑事責任的壹般是公司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和經辦人員。
自查補稅需要繳納滯納金嗎3偷稅漏稅後補交稅款的,對於第壹次涉嫌偷稅漏稅的企業或者公民,稅務部門通常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已經受過行政處罰之後還繼續偷稅漏稅的,就會直接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五年內,如果因為逃稅行為被處罰,只有第三次時才會受到刑事處罰,前兩次,如果配合行政機關繳納罰款,就不會受到刑事追責。
如何規避逃漏稅現象
(壹)加強稅法宣傳,提高納稅意識。 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尊,依法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有生產,經營活動及所形成的所得都因按規定依法納稅壹是加強稅法教育,把稅法納人普法教育的內容,不僅在全體公民中進行學習教育,而且將其作為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及財會人員任職的條件之壹;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媒體進行廣泛的宣傳,使稅法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是每個公民都意識到稅收對社會,對自身的重要性,強化全民族的納稅意識,逐步樹立依法納稅光榮,偷漏稅可恥的社會新風尚,培養公民依法納稅的自覺性。
(二)完善稅收制度,堵塞偷稅漏稅源頭。 稅收制度的缺陷,成為偷稅漏稅的罪魁禍首,要堵塞偷稅漏稅,要抓好源頭的改革。由於稅制過於復雜、繁瑣,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大征管的難度和征收成本,造成征管乏力。因此,稅法的制定應當詳略得當,既不能過於繁瑣,也不能過於簡單,該詳實的要詳實,該簡化的要簡化。讓納稅人可以看得明白,算得清楚。同時要加快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主要稅種改革的進程。
(三)加強對征收行為的管理。 壹方面是要加大處罰的力度,墊高納稅人的逃稅成本,使得發生偷漏稅款的納稅人在博弈的過程中“入不敷出”。另壹方面,就是要在加大打擊逃稅力度的同時,要盡量減少稽查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從而達到抑制逃稅概率上升,提高稅法和稅務機關的威性的作用。
(四)明晰稅收征管權。 在所得稅的征納領域稅收征管權的不明晰往往導致了政出多門、各行其是,地方保護主義大行其道。地方稅務機關為了自身利益和當地企業相勾結,犧牲國家利益,縱容偷漏稅的行為也時有發生。可以考慮以企業所得稅為中央稅的性質,把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工作劃歸國稅部門統壹征收,以此來加強對征收行為的集中管理,提高征稅效率,杜絕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