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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多少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凍結存款、匯款

(壹):範圍

1、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

2、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二)程序

1、壹般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

(2)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5)制作現場筆錄。

2、交付凍結決定書

(1)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事後交付)

(2)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B)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C)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D)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E)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三)凍結期限(30日+30日)

1、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四)解除凍結

1、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4)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二、存款凍結,就是銀行限制該存款(賬戶)的使用。大致分為:不收不付、只收不付(只能收款不能付款)、部分凍結(如部分凍結10萬,只有超過10萬以上的存款部分可以使用)。凍結的原因壹般是司法機關、稅務、海關等國家有權機關到銀行出具相關公函辦理,還有就是客戶在銀行辦理壹些業務如保函(與銀行簽訂有協議)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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