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用具;
3.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專用物品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
7、銷售自己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擴展數據:
增值稅繳納地點: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未申報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應當向其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4.進口貨物應當在申報地向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