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然人能否向公司借款
公司可以將資金出借給個人。《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所以對於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對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進行了定義,明確民間借貸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幹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何為合法的公司和股東的借貸關系
1、認定構成抽逃出資的依據或者其基礎,並非該借款通過了銀行等金融機構這壹表象,而是壹旦這種借款通過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則可以認定該借款可能是真實存在的;
2、股東向公司的借款或拆借資金是否構成抽逃出資的認定,宜結合股東的主管方面加以綜合權衡。若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之時,就準備在公司成立之後將公司的註冊資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後,果然實施了將註冊資本借回的行為,或者股東以借款或委托投資等名義,將註冊資本抽回,並長期在公司往來帳上掛賬而不將抽逃的資金返還公司,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出資。
3、"合法"應當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內容、借款用途、債權債務關系合法等。如:股東借款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下應當經過全體股東同意,並履行法定程序,股東借款應當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並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按期還本付息,股東借款數額不應超過其股份數額,借款時間不宜超過1年,對於借款進行了必要的財務賬務處理,股東的借款不應當出現有損於其他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等。
三、股東向公司借款與抽逃出資
股東的出資,是公司設立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股東出資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保證。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所有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並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入公司賬戶,後又以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準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所有的行為。因此,構成股東抽逃出資有以下四個前提條件:第壹,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際,股東出資已構成公司資本,股東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破壞;第二,抽逃出資的直接責任主體壹般為公司發起人,包括單位股東與個人股東;第三,股東實際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第四,股東已經取得了資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記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東資格。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不願披露企業詳細、真實的信息,低估損失、高估收益,影響了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投資活動的參與人與投資市場提供的信息不對等,引發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對資金投向、企業償債能力、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持股變動情況等信息披露不充分。
因而,完善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機制,包括接受股東借貸資本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於保證股市的穩定與股票投資者的權益。因為當投資關系發生糾紛並訴諸法院時,當事人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經常會故意混淆"投資"的性質,當公司贏利時,投資者希望將"投資"理解成股東出資,以便多獲利。在我們現代生活中,我們將公司的部分財產借貸給自然人時,也同樣是積攢的人脈,到時候如果公司經營不善遇到困難,也同樣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向他人進行借款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