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4日,廣州市政府頒布《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在市城管局、規劃局等5個部門試行。這壹規定預示著全市9782項行政執法行為將逐步細化,最大限度地減少執法人員手中的“彈性空間”。這是我國首部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地方政府規章。
我國部分地區對自由裁量權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大多是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規範。廣州的規定以政府令的形式,規範了行政執法中的所有自由裁量權。根據規定,廣州市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對本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類執法行為的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和量化,並公開實施。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過程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如果運用得當,可以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和作用;但如果不加遏制,泛濫成災,就會成為謀取部門和個人利益的工具,進而出現大量的稅收違法行為。所以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要規範,不能太自由。
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不僅嚴重影響國家稅收政策的執行和稅收征管,而且影響稅務機關的形象和行政權威。
首先,要細化征收標準,降低稅收的彈性。征收標準不明確、不靈活是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的根本原因。當前的當務之急是細化征收項目和標準,盡可能縮小標準的彈性範圍,縮小標準之間的絕對差距,最大限度地減少征收的彈性。沒有靈活性,自由裁量權將難以為繼。
其次,公開稅務信息,讓自由裁量權在陽光下運行。自由裁量權泛濫的前提在於相關稅收政策信息的不公開,某壹征收對象所征收信息的秘密性和保密性難以引起公眾和各種監督力量的關註。因此,在稅收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應堅持將所有不涉及國家秘密、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政策和數據信息向社會公布,並建立定期檢查和申訴制度,充分發揮社會和輿論監督的有效性。
第三,完善問責機制,建立裁量問責制度。責任意識淡薄、問責機制不嚴是自由裁量權泛濫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對稅收征收實行科學的責任管理,實行稅收征收管理和稅收執法的責任追究機制。任何隨意改變征收標準的行為,或執法不嚴,或任何人情稅、關系稅等導致稅款流失的行為,都將受到嚴肅處理,嚴肅追究責任。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就是要打造“陽光執法”,把自由裁量權“放在抽屜裏”擺上臺面。裁量標準的細化,很好地規範了行政執法行為,使行政相對人坐對了位置,自覺接受了處罰,從根本上消除了條件模糊和人為因素造成的行政裁量的隨意性、公開性和不公正性。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以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合理細化、量化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標準、條件、種類、範圍、方式和時限,並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後公布實施。根據規定,廣州市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對本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類執法行為的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和量化,並公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