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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什麽為核心

法律分析:制度創新是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核心。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運行以來,形成了壹批可復制可推廣的創新成果,包括國際貿易“單壹窗口”、企業專屬網頁政務服務新模式、以信用風險分類為依托的市場監管制度、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四個壹”、企業簡易註銷等改革試點,這些制度創新經驗已經向全國復制推廣並逐步釋放改革開放的紅利。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幹措施的通知》

壹、營造優良投資環境

(壹)借鑒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經驗,放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外籍技術人員的比例要求、放寬人才中介機構限制。(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適用範圍:所有自貿試驗區,以下除標註適用於特定自貿試驗區的措施外,適用範圍均為所有自貿試驗區)

(二)編制下達全國土地利用計劃時,考慮自貿試驗區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有關省(市)的用地計劃;有關地方應優先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負責部門:自然資源部)

(三)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等工程審批類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負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四)授權自貿試驗區開展試點工作,將省級及以下機關實施的建築企業資質申請、升級、增項許可改為實行告知承諾制。(負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五)將外商投資設立建築業(包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等所有工程建設相關主體)資質許可的省級及以下審批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負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六)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建築業企業承攬本省(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負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七)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下,對自貿試驗區內的港澳臺資建築業企業,不再執行《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關於工程承包範圍的限制性規定。(負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八)對於自貿試驗區內為本省(市)服務的外商投資工程設計(工程勘察除外)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負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自貿試驗區內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實行告知承諾制。(負責部門:衛生健康委)

(十)自貿試驗區內醫療機構可根據自身的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幹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項目。(負責部門:衛生健康委)

(十壹)允許自貿試驗區創新推出與國際接軌的稅收服務舉措。(負責部門:稅務總局)

(十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註冊初審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有外資登記管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部門:市場監管總局)

(十三)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置商標受理窗口。(負責部門:知識產權局)

(十四)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受理點,受理商標權質押登記。(負責部門:知識產權局)

(十五)進壹步放寬對專利代理機構股東的條件限制,新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允許不超過五分之壹不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年滿18周歲、能夠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工作的中國公民擔任股東。(負責部門:知識產權局)

(十六)加強頂層設計,在自貿試驗區探索創新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的石油儲備模式。(負責部門: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適用範圍:浙江自貿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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