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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怎麽繳納所得稅?

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怎麽繳納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

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標準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計算:

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壹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預繳稅款: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總分公司不在同壹區域如何繳納增值稅?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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