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於經濟管理體制的種種原因,雖然稅收法律法規中有規定,但實際可操作性不強或者沒有。比如,目前我國部分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極大地方便了納稅人的納稅和稅務機關的管理。但是,由於缺乏強有力的可操作的納稅認定標準,同行業、同地點的納稅人往往會對其納稅定額產生爭議。此外,這些納稅人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如實申報其應稅銷售額或應稅收入。當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銷售額或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補繳稅款。但納稅人在未超過應納稅銷售額或應納稅所得額時,仍要繳納核定的稅款,容易引起爭議。
(2)稅收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沒有相應的具體規定和配套措施,導致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理解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處理結果,從而引發爭議。
(3)稅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由於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稅收法規作為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理論研究相對滯後,壹些剛剛出現的新問題、新現象沒有納入現行稅收征管法律體系,導致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新現象的不同認識產生沖突。
(4)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其他行業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相脫節,如金融、煙草、石油等。,導致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雙向違法。遵守稅收法規會受到違反行業法規的處罰,遵守其他行業法規會受到違反稅收法規的處罰,從而引發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之間的糾紛。
(5)稅收法規中的壹些規定不符合效率與公平原則,缺乏對行政相對人的考慮。如稅收法律法規中關於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只是過於原則地簡單列舉了應受處罰的行為,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沒有進行分類,處罰範圍也模糊為“並處應納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於處罰50%以上5倍以下的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可能導致行政處罰不公。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