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開具發票的後果的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發票的使用情況;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擴展數據
湖北省國稅局違規處理未開具發票問題;
1.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整改,情節輕微的,國稅機關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2.未按規定開具發票,並在規定時間內自查整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責令改正,處654.38+0萬元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3.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將納入納稅信用管理,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中扣除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或直接判定為D級;情節嚴重的,依法納入稅收違法“黑名單”。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開展不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