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代收水電費和物業費應該怎麽繳稅?
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房屋租賃服務的納稅人,按實際用量結算水電費屬於轉售應稅貨物,按照水、電的適用稅率/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其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收取的電費按13%計算繳納增值稅,收取水費按照9%計算繳納增值稅,相應取得的水、電費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收取的水電費按3%計算繳納增值稅,相應取得的進項不得抵扣。
對於出租企業代收的自來水水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文件明確規定:可以選擇差額征稅.,即是扣除其對外支付過的自來水水費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金額,增值稅則是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征收率計算得出的。相應取得的進項不得抵扣。
如果是出租企業代收水電費,物業費,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看作是收付行為,不予征收增值稅:
(1)物業公司不墊付資金;
(2)發票是由電力公司、水公司、物業公司等(下面簡稱銷貨方)開具的,出租企業只是將該發票轉交到租戶手上。
(3)出租企業結算貨款的方法是按照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金額,並另外收取收取費計算的
如果不能取得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
代收水電費很方便,但實務操作中卻很難取得發票,那麽還能稅前扣除嗎?
根據《稅務總局關於發布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九條規定,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壹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