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租金收入的12%支付。其中,對出租房屋用於個人居住的,經房管部門備案並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
2.城市土地使用稅
出租房屋位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的,按照房屋土地(含出租庭院)面積和土地登記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稅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符合免征房產稅條件的個人,也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營業稅
應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月租金收入800元以下免征營業稅;
4、城市建設維護稅
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在已繳納營業稅的基礎上,按照使用稅稅率繳納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在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澱、豐臺、石景山、門頭溝、燕山街道辦事處管理範圍內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郊縣、鎮的,稅率為5%;其余稅率為1%;
5、教育費附加
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按營業稅的3%繳納教育費附加;
6.印花稅
簽訂合同的同時,貼花為雙方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稅額不足壹元的,按壹元貼花;
7.個人所得稅
月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按照月租金收入減除800元費用後的應納稅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照應納收入扣除月租金的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