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稅收要素法定原則。稅收要素是指納稅義務成立必須滿足的條件,即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人)、征稅對象(征稅對象)、稅率、計稅方法、納稅期限、支付方式、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法處理等。稅收要素法定原則是指稅收要素的所有內容都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任意決定。(2)明確征稅要素的原則。該原則是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稅收要素和程序不僅應由法律規定,而且應盡可能明確,以避免漏洞和含糊不清。(3)稅收的合法與公平原則。它要求稅務機關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征稅和檢查;稅收征收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確定應納稅額、納稅到稅務檢查,都要有嚴格明確的法律程序。稅務征收機關無權改變法定的征收程序,也無權開征、停征、減征或退稅。這就是稅收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原則。包括依法征稅,征稅必須在法定權限內,征稅程序合法。也就是說“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追溯和類推的原則。禁止溯及力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力,在司法中嚴格依法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領域,溯及力條款會破壞人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見性,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超越稅法規定的稅收界限,從根本上阻礙了稅收法定主義內在功能的實現,因此不為現代稅收法定主義所吸收。(5)禁止稅收協定原則,即稅法是強制性法律,是命令性法律。稅法禁止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稅務和解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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