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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稅收法定主義、合法性原則等,是稅法中壹項非常重要的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國家不能征收和收取稅款,不能要求公民納稅。中國學者認為,壹切稅收的征收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是民主、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中的體現,在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福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它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納稅人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件為依據,任何主體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從而使當代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地位。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稅收要素法定原則。稅收要素是指納稅義務成立必須滿足的條件,即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人)、征稅對象(征稅對象)、稅率、計稅方法、納稅期限、支付方式、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法處理等。稅收要素法定原則是指稅收要素的所有內容都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任意決定。(2)明確征稅要素的原則。該原則是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稅收要素和程序不僅應由法律規定,而且應盡可能明確,以避免漏洞和含糊不清。(3)稅收的合法與公平原則。它要求稅務機關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征稅和檢查;稅收征收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確定應納稅額、納稅到稅務檢查,都要有嚴格明確的法律程序。稅務征收機關無權改變法定的征收程序,也無權開征、停征、減征或退稅。這就是稅收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原則。包括依法征稅,征稅必須在法定權限內,征稅程序合法。也就是說“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追溯和類推的原則。禁止溯及力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力,在司法中嚴格依法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領域,溯及力條款會破壞人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見性,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超越稅法規定的稅收界限,從根本上阻礙了稅收法定主義內在功能的實現,因此不為現代稅收法定主義所吸收。(5)禁止稅收協定原則,即稅法是強制性法律,是命令性法律。稅法禁止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稅務和解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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