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類。(包括人民幣、有價證券等);
2、銀行存款類。(包括所有的開戶銀行、帳號、存款數額以及有無以及有無其他名義開戶等);
3、動產類。(應填寫所有動產的名稱、種類、數量、價值及存放地點等情況);
4、不動產類。(應填寫不動產的名稱、地點、價值以及有無抵押等情況,如已抵押,則附上相關證據);
5、無形財產類。(包括商標、專利、許可證等及相應價值);
6、***有財產。(應填寫***有財產的名稱、地點、價值以及***有人的姓名、***有份額和分配原則等情況);
7、其他形式財。(如股份、對第三人的債權、可得收益等及相應的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壹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