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逃稅罪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壹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3、抗稅罪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