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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稅增稅核定征收政策

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於5%。確需核定征收的,應嚴格按照稅收法規要求,從高從嚴確定核定征收率。為規範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於5%,各省級稅務機關應根據當地情況和不同類型不動產制定核定征收率。扣除法定扣除額後,按四級累進稅率征收。其中有兩種情況:壹種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另壹種是無法提供發票,但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壹、征用耕地的補償條件:

1.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耕地征收補償程序:

1.擬定土地征用計劃。征地計劃由擬征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和用途,征地的範圍、地類和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和數量,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

2.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報批征地方案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民政府批準。如果批準,批準征地方案的政府會做出用地批復,下級政府在此基礎上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按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民政政府在當地發布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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