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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為了公***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改、自然資源局、住房與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民政、教育、審計、稅務、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也可以通過購買勞務方式委托征收中介服務機構配合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實施單位完成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摸底調查、入戶動遷、簽約、歸檔等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購買服務等方式完成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勘丈測繪、摸底調查、價格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第六條 從事房屋征收相關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具備專業知識。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資質管理部門的聯系制度,建立征收工作中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的評價等制度,每年公布在征收工作中社會信譽好、綜合能力強的中介服務機構名單。第七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勘丈測繪、摸底調查、價格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工作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利益的需要。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十條 因公***項目建設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壹)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關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第十壹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並認真落實各項防範、化解、處置措施。第十二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和附屬設施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由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認定,認定結果由房屋征收部門予以公示。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認定結果作為房屋征收與補償中的依據,當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部門申請復查。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發布暫停公告,並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被征收人在征收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暫停公告發布後,被征收人對房屋進行裝修、重新租賃或者分戶的,對被征收人和其他相關人不予補償。

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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