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月發票已抄報稅後無法作廢,需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
購買方須在開票系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並上傳國稅局服務器;
2、當月錯誤發票可在稅控系統中作廢;
跨月需開紅字發票,在賬務處理時將收入紅沖;
3、已入賬普通發票直接開紅字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打印申請單,蓋章後至稅務局申請作廢,憑通知單開紅字發票;
4、作廢發票不需上交,但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作廢發票的記錄要求:
1、記錄時間:在發現發票需要作廢時,應及時記錄作廢的時間;
2、填寫原因:詳細填寫作廢發票的具體原因;
3、登記賬簿:將作廢的發票信息登記在發票賬簿中,以便於後續的核對和審計;
4、保留證據:保留作廢發票及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5、按規定處理: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對作廢的發票進行剪角、蓋章等處理,並妥善保管。
綜上所述,作廢的發票處理方式包括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跨月發票、在稅控系統中作廢當月錯誤發票、直接開紅字發票處理已入賬普通發票以及通過申請作廢並憑通知單開紅字發票處理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發票不需上交,但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