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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晚清名臣,沈葆楨有哪些主要功績

主要功績

海防建設沈葆楨對海防建設培養海防人才。馬尾船政局創立了中國第壹所海軍學校馬尾前、後學堂。左宗棠、沈葆楨把培育海軍人才作為“師夷”之根本,其宗旨是為近代海軍輸送具有專門知識的各類人才。船政學堂對學生要求非常嚴格,不但培養出許多近代工業的工程技術人員,還向中國近代海軍輸送為數眾多的將才[10] 。沈葆楨建立起中國第壹支近代海軍艦隊,初步改變了中國有海無防的被動局面。至同治九年(1870年),福建船政已制定四艘兵輪,加上從外國買來的三艘軍艦,沈葆楨經奏準將這七艘軍艦編練成隊,稱為"船政輪船",中國近代第壹支新式艦隊從此誕生[3] 。船政事業對船政事業,沈葆楨堅持“主權在我”的原則。認為“購置者權操於人,何如制造者權操諸己。”為了引進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船政局聘用了不少洋員、洋匠及教師。對待這些洋人,在經濟上船政局給其優厚待遇,在政治上卻是寸權不讓,堅決奉行“權自我操”的政策。沈葆楨對洋人賞罰分明,不僅論功行賞,也量過行罰。對不服從領導者予以開除,令其回國。同治八年(1869年)六月十日,在沈葆楨的苦心經營下,在全體船政員工的***同努力下,馬尾船政局自行制造的第壹艘輪船“萬年青”號完工下水。該船系木殼蒸汽輪船,船身長238尺,寬27.8尺,吃水14.2尺,排水量1370噸,載重450噸,螺旋漿推進,備有風帆助力,航速10節。九月二十五日,沈葆楨登船試航試炮成功,標誌著歷經艱辛的中國近代海防工業,開始起步。總之,沈葆楨在船政創辦之初,面對新興的事業,面對西方列強與頑固守舊派種種幹擾,以強烈的民族責任感排除壹個又壹個障礙,在坎坷的近代工業化道路上前進[10] 。抵禦日本同治十三年(1874年),日本入侵臺灣,東南海疆出現危機,清廷大為震驚。清政府即命沈葆楨“以巡閱為名,前往臺灣生番壹帶察看,不動聲色,相機等辦”。[11] 當消息證實後,清政府深感事態嚴重。同治帝遂正式任命沈葆楨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東渡臺灣,處置日本侵臺事件。沈葆楨分析了中日雙方形勢,認為日軍有可能擴大侵略範圍,高山族山胞是敵不過手持洋槍洋炮,訓練有素的日軍。而臺灣首要任務是加緊軍事部署。他既反對“壹味畏葸,只圖置身事外,不恤貽患將來,”也反對“壹味高談,昭義憤快心,不妨孤註壹擲,於國家深遠計均無當焉。”[12] 據此,他十分迅速地制定了全臺的防務部署計劃:陸防方面:撥調北洋、南洋洋槍隊五千名來臺設防;南路兵力由壹營增至六營,是張其光統率;北路兵力由壹營增至兩營,由臺灣道專其任。此外,又令前署臺灣鎮曾元福“提倡南北鄉團,以資保固,並分招後山響導,諭致屯番生番各頭人,與之要約”。[13] 沈葆楨繼承舅舅林則徐“民心可用”的進步思想,看到漁民“衽席風濤”,“招此輩以易班兵,民間既開生途,防務尤為得力”,深信民眾力量的作用,“臺地民心可用,當事能拊循而激勵之,足以敵愾”。他認為清政府在第二次鴉片戰爭時期對人民反侵略的自發鬥爭加以壓制,雖然是不得已的,而“今日情形迥非昔比,似宜明飭鎮道,如民間受其荼毒,立須聲罪致討,官民同命,草木皆兵”,只要官民同命,便可使“全臺屹若長城”。沈葆楨這種進步的思想是他能夠在臺進行“厚集兵力”的政治思想基礎。[13]海軍方面:沈葆楨在大陸時,已了解到日本向西方購買鐵甲艦兩只以為侵臺之用。該艦是當時壹種先進的艦種,在海軍中具有決定意義。沈對此有深切了解,奏請設法向西方購買兩艘。同治十三年(1874年)九月間,沈葆楨再次要求福建船政局趕造兵船。“多造壹船,即愈精壹船之功,海防多得壹船,即多收壹船之效”。他還大膽地提出自造鐵甲艦的計劃,“購致者權操於人,何如制造者權操諸己”。[13]修築西式炮臺:同治十三年(1874年)十月,第壹座西式炮臺在安平海口建成,“外可遙擊敵船,內可近衛郡治”,使安平成為防守日軍入侵的堅固屏障。[13]入侵臺灣的日軍,陷於臺灣人民激烈抵抗的泥淖之中。沈葆楨從大陸調來的精銳部隊又將他們團團包圍。日軍不適應臺灣南部盛行的疫氣,“死者日四、五,病者不計其數”。日本侵略者見沈葆楨布防周密,在軍事上難以取勝,且軍心波動,不得不與清政府談判。腐敗無能的清政府,對閩臺海防缺乏信心,深恐局勢發展,會把戰火引向大陸各地,談判中步步退讓。在英國調停之下,以中方賠銀五十萬兩,日本撤軍為條件,結束了戰爭。日本人在臺灣戰場上無法得到的東西,卻在談判桌上輕易得到了。開發臺灣同治十三年(1874年),由於日寇侵略臺灣,派兵占臺南沈葆楨瑯硚、牡丹等地,清廷委任沈葆楨為欽差大臣,督辦臺灣軍務,並兼理各國通商事務。沈葆楨到了臺灣,積極加強戰備,堅守城池,不久就迫使日寇知難而退,“遵約撤兵”[14] 。沈葆楨守住臺灣後,立即著手進壹步的開發,實施了開禁、開府、開路、開礦四大措施[14] 。光緒元年(1875年)壹月,沈葆楨上奏折又提出三項改革:廢除嚴禁內地人民渡臺的舊例;廢除嚴禁臺民私入“番界”的舊例;廢除嚴格限制“鑄戶”、嚴禁私開私販鐵斤及嚴禁竹竿出口的舊例[10] 。沈葆楨提出的這些改革,主要是為了推動臺灣土地的開發、特別是後山的耕墾。有利於鞏固海防,同時對促進東部的開發和漢族與原住民的交往都有重要的意義[10] 。與此同時,沈葆楨對臺灣行政體制也提出並實行了壹些改革,主要有:在艋舟甲創建臺北府;增設恒春、淡水兩縣;改原淡水廳為新竹縣,原噶瑪蘭廳為宜蘭縣。至於加強海防的具體措施,如建設新式炮臺、購買洋炮及軍火機械,購買鐵甲艦,練水雷軍等等,在沈葆楨的主持下,都在壹壹加緊進行。上述改革措施的實行都得到了清政府的允準,因而加強和改進了清政府對臺灣的治理,促進了臺灣的進壹步開發[10] 。南昌教案沈葆楨在江西任內,曾經處理著名的南昌教案。鹹豐十年(1860年)《北京條約》簽定後,傳教士在中國擁有了“傳教寬容條款” 。條約規定:“將前謀害奉天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墳塋、田土、房廊等件應賠償。”而在外國的文本中, 法國傳教士孟振生私自在漢文本條約中又增加了“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土地, 建造自便”。根據利益均占的原則,其他各國也相應獲得了偷來的這條權力。教案的發生,大而言之, 是中西文化的沖突,具體論之, 則是教堂對中國財產的巧取豪奪和包庇教民。中國的地產權利是中國民眾最要害的壹項權利,教堂要自養、自傳,必然要與中國農民爭奪土地,由此發生直接的沖突。而教堂對壹些作奸犯科的部分教民,采取包庇的態度,也幹涉了中國司法的完整。上述兩個原因,都會導致民眾和士紳聯合起來,反對教堂。1861年末,法國拉撒路會的羅安當被指派為江西主教,根據不平等條約,他準備收回在南昌曾經被沒收的天主教的財產。同時,他還想擴大教堂的規模,並興建壹所育嬰堂。當他的中國助手方安之到南昌、買下筷子巷的壹所房屋作為育嬰堂的時候,南昌以及湖南的士紳們就壹哄而上,發布了當時廣為流傳的《撲滅異端邪教公啟》。稱:“乃有奸民羅安當、方安之,倡行邪教,煽惑愚民,甚至采生折割,奸淫婦女,錮蔽兒童。”號召人民:“ 鋤頭扁擔,盡作利兵; 白叟黃童,悉成勁旅。”對於中國教徒,壹經發現,號召“不必稟官,公開處死,以為不敬祖宗,甘心從逆者戒……”此次教案, 規模宏大。在南昌,聚集了數千參加科舉的學生,發誓要捍衛中國傳統儒家道統。同治元年(1862年)三月十五日沈葆楨上任,但他拒絕接見羅安當。三月十七日,憤怒的民眾搗毀了育嬰堂,砸爛了屬於教徒的店鋪和房屋。沈葆楨得知此事後說:“夷人逞誌於我久矣,不虞吾民之藉手以報之。”而羅安當和方安之於慌亂之中逃跑。羅安當壹路跑到了北京,向法國公使節哥士耆稟告了南昌的情形,後者向總理衙門提出了賠償事宜。急於尋求法國支持助剿太平天國的朝廷,遂命令沈葆楨處理此事。沈葆 楨說“當時不暇致詳”,而今“誘之以利,怵之以威,百計推求,仍無端緒”,表示無法處理此案。直到次年壹月底,總理衙門經過和法國的談判,決定派人護送羅安當回南昌,再次命令沈葆楨親自接見羅,並給法國人賠償7萬兩。羅安當還沒有回到南昌,南昌的民眾再次聚集群起攻之,致使羅安當返回九江談判。經過協商,羅安當放棄了在南昌的教堂和育嬰堂,並且把賠償從7萬兩減至1.7萬兩。沈葆楨在日後說:“以中國之心思通外國之技巧, 可也;以外國之習氣變中國之性情,不可也。”可見其支持反對傳教之理由是為了中國道統的完整。他還以堅強的口吻表達了決心:“雖然,辦理不善之咎,我輩自任之,幸勿作緝捕論也。”自此後,中國的教案不斷發生,終於發展成為19世紀末的義和團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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