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國家壹直以來實行以票控稅,而大部分地方的稅務部門會根據商家的具體營業情況,實行定額稅收制度。壹般情況下,商家每月向稅務部門繳納多少稅款,就會領取相應數量的發票。但是壹旦實際銷售額超過了定額數,商家就需要獲取更多數量的發票。相應的,稅務部門也會提高商家的定稅額度,也就等於變相的增加了成本。其次由於發票的開票數據是和稅務聯網的,所有已開票數據,企業要做收入進行申報並繳納相應的稅收。但是對於不開票的收入,稅務機關是很難直接監控到的,壹些企業可能會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從消費者角度來說,發票是個人在商店消費的證明。在消費之後,如果出現任何相關問題,是可以憑借發票追究商家責任的。但是沒有發票,就很難證明消費者在該商店進行過消費,這就會導致出現無法維權的情況。這時有些不良店家,就會以該理由來逃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