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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提取條件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規定比例的;
(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二,文件和信息的提取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1.購買單位出售公房的,須提供:房改部門的批準文件;經房改辦批準的樓房分戶價格表;員工支付房款的稅務憑證。
2.商品房拍賣的買受人需提供:經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不低於房價款30%的首付款稅務發票。
3.現房買家需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證明。
4.購買拆遷安置房必須提供:房產證。
5.購買二手房須提供:權屬變更後的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
6.建造和翻新自有住房
職工在城鎮自建或翻建住房的,須提供:土地使用證(翻建房屋的房屋產權證原件);城建規劃部門批準的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相關費用發票。
職工在農村自建或翻建住房的,須提供:宅基地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審批表);農業戶口本;鄉鎮政府出具的建房證明;婚姻或家庭關系證明;相關費用發票。
7.職工大修自住房須提供:房產證;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證明;相關費用發票。
8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證明有效期為壹年;大修提取證書有效期為兩年。
(2)退休、退養時提供人事組織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或退休審批表。
(3)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傷殘證明。
(四)離開本市行政區域定居、工作調動的,應當提供:
出境定居者:提供護照或居留簽證證明;
工作調動和戶口遷移:提供調動指令和戶口遷移證明。
(五)職工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必須提供:
貸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流水等相關證明。
(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超過家庭月收入15%的,需提供:
1.株洲市房管部門標準的租賃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賃登記證、租金繳納稅務發票;
2.結婚證;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
(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導致職工家庭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應提供:
1.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腎衰竭、惡性腫瘤、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癥肺炎、精神病的診斷證明;
2.病歷第壹頁的復印件;
3.醫院開具的當期治療費用發票;
4.如果這個人沒有生病,提供結婚證或親屬關系證明。
(8)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
1.派出所的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手續;
2.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身份證;
3.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書面申請(死亡職工所在單位須加蓋公章);
4.繼承人與已故員工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或經公證的遺贈證明。
已故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順序申請提取。
(九)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和經單位審核蓋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第三,取款金額
(壹)職工購買、建造或者翻建自有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總價。
(二)職工償還個人自住住房銀行貸款後,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累計提款金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余額總額。
(3)符合退休、出境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死亡等條件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銷戶。
(4)退租每年辦理壹次,每次退租金額為總租金的30%。
(五)重大疾病金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90%。
(六)凡購買和建造自住住房的夫妻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其配偶可以申請購買和提取住房,但貸款總額和提取額不得高於購買和提取住房總額。
(七)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額為翻建和大修住房總費用的60%。
(八)凡使用提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必須保留在百元整數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