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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環城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溪環城國家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本溪環城國家森林公園(以下簡稱環城國家森林公園),是指根據本溪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國家森林公園管理部門批準,由平頂山、東風湖、海拔湖、興隆湖、大兵溝、南天門、威寧營、臥龍、大峪溝、前金嶺風景名勝區和環城林帶。它以森林資源為基礎,以改善生態環境為主要功能,供人們遊覽。第三條凡在環城森林公園內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森林公園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森林公園的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

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城森林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環城森林公園的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水務、交通運輸、財政、旅遊、環保、文化、公安、稅務、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環城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環城森林公園內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五條環城森林公園按其屬地和權屬實行分級、分區、分類管理。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城森林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森林城市和園林城市。第七條環城森林公園堅持統壹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並兼顧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的原則。第八條城市森林公園管理和維護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環城森林公園建設資金籌集堅持多元化、多渠道,政府投資、社會投資、利用外資和群眾投資相結合,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開發建設,誰投資誰受益。第九條對在環城森林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環城森林公園應當編制景區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環城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或修改,並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環城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修改或調整應當符合國家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調整後的計劃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的土地供應。

環城森林公園專項規劃由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城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編制或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環城森林公園景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景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壹條環城森林公園實行規劃控制管理。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環城森林公園的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征求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森林公園景區周邊新建建築物的形式、高度、體量和色彩,並保持與整體景觀相協調。第十二條環城森林公園的森林建設和培育應當以公益林為重點,形成樹種和林種的多樣性,體現森林公園的特色。第十三條環城森林公園的森林建設和培育,應當采取全民義務植樹、合作造林、林權所有者自行造林等多種形式。

環城森林公園內的義務植樹責任單位應當履行植樹義務。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環城森林公園的道路建設,加強道路養護,保持良好的道路狀況。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五條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城森林公園建設和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服務、監督和檢查。

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城森林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城市周邊森林公園的治安秩序,依法保護森林資源。

權屬單位按照分類經營的原則負責具體經營管理。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環城森林公園的管理機構,落實管理責任。

風景名勝區和林權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管護人員。第十七條環城森林公園內的森林和林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第十八條環城森林公園內由政府投資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捐贈建設的建築設施所有權屬於國家,由環城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和維護。其他投資者投資的建設設施歸投資者所有。

環城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建設項目和設施安裝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材料報市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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