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商、稅務、民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各區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房產、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簡稱出租人)以非國家定價租金標準將其房屋使用權出租或轉租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下列情形視為城市房屋租賃行為:
(壹)以聯營、合作、合夥經營等名義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獲取收益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使用本單位以外產權房屋並承付租金的;
(三)將房屋內的場地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並獲取收益的;
(四)以其他方式轉租、轉借房屋使用權獲取收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於房屋租賃的行為。第五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向租賃雙方提供統壹規範的合同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依法進行產權登記的;
(二)***有房屋未經***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被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已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第七條 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壹)訂立、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二)經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轉租合同,並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第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壹)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房屋租賃證》;
(三)當事人的合法有效證件;
(四)原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書面證明;
(五)***有房屋***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書面證明;
(六)當事人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需要提交委托書;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要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合法有效證明。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九條 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登記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並核發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房屋租賃證》。
《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第十條 房產、公安、稅務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享制度,及時互通房屋租賃管理信息。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無《房屋租賃證》的,公安、稅務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房屋租賃證》不得偽造、變造、轉借、轉讓。第十壹條 《房屋租賃證》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在登報聲明作廢後15日內向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銷《房屋租賃證》,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壹)申報材料不實的;
(二)房屋滅失的;
(三)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登記備案錯誤的;
(四)租賃法律關系終止,租賃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將城市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四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如實提供身份證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證明;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的房屋轉借、轉租給他人;
(四)使用房屋過程中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向出租人和相關部門報告;
(五)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房屋租賃合同,在使用房屋過程中保證房屋公用設施完好,不影響相鄰用戶的使用;
(六)租賃期滿,應當將租賃房屋按時退還出租人;
(七)不得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經出租人允許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八)出資改變房屋結構或室內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動房屋附屬設施的,須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九)退租時,承租期間出資裝修的房屋和增添的設施,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拆除,無償交給房屋所有權人。
因承租人行為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