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壹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壹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五、稅務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壹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根據營業執照變更日期審核納稅人是否逾期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5)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在其報送的《變更稅務登記表》上簽屬意見,在系統中錄入稅務登記變更內容;對於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或《文書受理回執單》交納稅人,制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於20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窗口反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2.核準、發放證件
核準納稅人的變更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並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
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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