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
小型微利企業簡稱小微企業,包括稅收中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定義和表述。
1.公司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來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654.38+00萬元。
2.增值稅。增值稅方面,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壹般是指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涉及的稅種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現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的主要內容
從2014、10、1,到2017、12、31,月銷售額在3萬元以下(含本數,按季繳納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非企業單位)
(四)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主要內容
1,降低稅率,稅收優惠減半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0月2015、1至2月2017、12、3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微企業所得,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
2015 10 10月1日至2017 12 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微企業所得,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壹次性扣除
對生物制藥制造、專用設備制造、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儀器制造、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六個行業的小微企業,新購儀器設備用於R&D和2014+1以後生產經營。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法。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重點行業的小微企業,2015 1以後新購置的用於R&D和生產經營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企業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五)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虧損後的余額。
“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根據企業年度和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六)小微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自行申報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無需稅務機關審批。匯算清繳時,小微企業通過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填寫“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欄目辦理備案手續,無需專項備案。
年度匯算清繳後,主管稅務機關將對企業是否符合上述小微企業條件進行核定。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按規定繳納稅款。
(七)小微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014 10 6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采取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可享受所得稅稅率降低和按規定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
(八)小微企業享受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的優惠待遇。
1.減稅和減稅減半季度預繳申報:
審核催收企業。上壹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按以下方式處理:按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按照上壹納稅年度平均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固定利率托收企業。上壹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降低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進行調整,並按原辦法征收。
上壹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企業。如果預計在預繳時符合小微企業要求,可以享受減半的減稅政策。
今年新設立的小微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壹次性扣除的季度預付申報:
提前申報時,填寫附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抵扣)明細表”申報享受。
(九)小微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結算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壹是符合條件且預繳時不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可根據企業年度申報情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壹享受;二是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稅。
二。促進就業和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務院印發《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幹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進壹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營改增後繼續執行相關政策。
(1)雇用家屬免繳增值稅。
1.新辦的隨軍家屬就業企業,自取得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增值稅三年。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以上(含),並有軍級以上政治、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免征增值稅三年。隨軍家屬須有師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能表明身份的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每個家屬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二)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免征增值稅。
1.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增值稅三年。
2.新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企業,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人數占企業總數60%以上(含)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級以上部隊出具的轉業證明。
(三)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增值稅抵扣。
1.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在三年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扣除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最高限額標準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應納稅額低於上述扣除限額的,以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除限額的,以上述扣除限額為限。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滿壹年的,減免稅限額按實際月份折算。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應持《中國人民解放軍退伍軍人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退伍軍人證》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對商業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經營實體中的加工企業,在新增崗位中,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當年新招用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依次抵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提高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65438號+0)的規定,在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運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登記設立的私營企業。
納稅人根據職工人數和簽訂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每月在減免稅總額內依次抵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少於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大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企業實際減征或者免征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低於核定減征或者免征稅額總額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當年抵扣不足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抵扣。
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稅總額= ∑本企業每名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工作月÷12×定額標準。
企業從招收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者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新招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
(2)企業與新招用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本年度企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工作安排。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3.以上所稱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退出現役,通過自謀職業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65438年5月1日至2065438年2月31日。2月316日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滿三年的納稅人可繼續享受。
根據《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支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06年5月16日至06年2月3668日按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壹條(十二)項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年7月起停止執行。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
(4)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增值稅抵扣。
1.持有2015年10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明”)的人員。最高限額標準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應納稅額低於上述扣除限額的,以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除限額的,以上述扣除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是指:
(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勞動年齡內零就業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當年的高校畢業生。專科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份是指畢業的自然年份,即2月31日1至1日。
2.對於街道社區的商業企業、服務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經營實體中的加工企業,在新增崗位中,在那些年裏, 在2015年10月27日前取得的已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並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稅收吸收政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新招用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年內。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提高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額扣除,從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當年扣除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壹年度。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65438號+0)的規定,在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運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登記設立的私營企業。
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下列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1)根據《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規定,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需求的城鎮常住人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失業的,應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其中,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失業後可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
(2)持社區出具的證明的零就業家庭,持低保證明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憑學生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按規定委托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創業證。
(4)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況、已享受的政策,並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符合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添加;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就業創業證明上加蓋印章,註明減免稅時間。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65438年5月1日至2065438年2月31日。2月316日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滿三年的納稅人可繼續享受。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2065438年5月+06日至2065438年6月+02日,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壹條第(十三)項失業人員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自2014 1起停止執行。2月31、2013、13日未享受滿三年的,可繼續享受至三年期滿。
三。兼並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推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109號)。
為進壹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對兼並重組過程中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處理特殊政策的條件進行調整。其中,企業購買股份和資產時,對被收購股份或資產比例的要求由不低於75%降至不低於50%;100%控股關系的母子公司之間轉讓股權或資產也可以適用遞延納稅政策,使更多的企業可以適用特殊稅務處理政策,即相關股權或資產以歷史成本計價,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以非貨幣資產投資的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分期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以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務,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1號)
(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務轉讓給其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新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到新納稅人繼續抵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5號2012)
(4)企業債務重組中因債務免除產生的債務重組收入,應當按照當時的會計準則處理,即“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支付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或者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