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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理論與科技成果轉化研究現狀

現有文獻從博弈論的角度研究不同主體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行為。包括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兩主體間的博弈分析,政府、科研單位、企業三主體間的博弈分析以及政府、中介機構和成果供需方四主體間的博弈分析。

(壹)兩主體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博弈分析

從博弈論出發分析科技成果轉化,國內大部分學者都集中在對兩主體,即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的博弈分析。

劉和東(2008)認為技術交易和商業化協作是學研方與企業合作創新的兩種主要方式,並通過壹個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分析了學研方和企業的合作創新方式及合作夥伴選擇的影響因素。得出:學研方-企業合作創新方式的選擇受技術本身的價值、創新的市場價值、學研方與企業創新能力等多方面的影響。在選擇合作夥伴時,若采用技術交易,企業並不在乎學研方的創新能力;若采用商業化協作,企業將選擇創新能力強的學研方作為合作夥伴;而學研方更希望與技術學習能力強的企業合作。陳程、劉和東(2009)在此基礎上,通過壹個不對稱信息模型的建立,進壹步分析了學研方和企業的合作創新過程,得出結論:①合作開發情況下,雙方利潤的分配與科技成果價值、商業化後預期利潤相關。科技成果價值越大,企業利潤分配比例越低,企業越不願意合作開發;商業化成功後預期利潤越大,企業利潤分配比例越高,企業越願意合作開發。②市場交易情況下,市場交易價格和科技成果價值以及商業化後預期利潤相關。科技成果價值越大,市場的交易價格就越高;商業化後的預期利潤越大,科技成果的市場交易價格也越高,學研方就越願意進行排他性市場交易。③在非排他性市場交易情況下,學研方和企業可以獲得比排他性情況下更多的利潤。④無論哪種合作方式,企業都可以獲得比學研方更多的利潤。⑤只要利潤增加額超過成本增加額,高校和企業將采用合作開發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羅煒、唐元虎(2002)認為技術越先進、越復雜(技術本身的價值越高),企業與大學更可能采取技術交易的合作方式;相反,技術商業化後的市場價值越高,企業與大學更可能采用商業化協作的合作方式。楊東升等人(2010)通過研究認為技術成果的研發和轉讓成本的大小對於企業選擇合作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壹項技術成果的研發和轉化難度較大,則企業將會選擇直接轉讓的合作方式,以避免自主創新而帶來研發成本過高,更好地實現優勢互補、資源***享。反之,企業更願意以合作研發的方式與高校合作。這樣不僅能夠獲得技術商業化所帶來的直接收益,還可以通過參與研發過程,提升自身的創新能力。

張會雲、唐元虎(2002)利用博弈原理對企業采用技術創新的決策進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壹項技術創新投放市場後,各潛在采用企業的采用時間有先有後,每個企業都存在壹個采用技術創新的“最佳時機”,在這個最佳時機到來之前,企業采取等待或觀察策略。由於采用技術創新的企業並不是唯壹的,其他企業的采用行為與時機、已采用企業數量、已采用企業的采用效用,都會影響本企業采用的時機選擇,因此,企業采用技術創新的決策過程,實際上是壹個企業選擇最佳采用時機的博弈問題。

劉宇宸、劉威(2008)建立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完全信息博弈模型與演化博弈模型,分析結果發現:系統的均衡結果及演化方向與博弈雙方的博弈收益矩陣相關,且受到系統初始狀態的影響;認為科技成果轉化概率、企業預期收益、企業自主創新成本等是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因素,建議把研發人員、技術需求者以及投資機構、社會中介機構等都吸引到統壹的平臺中來,通過多種形式進行科技成果的評估、檢測、包裝和推廣。

吳軍等人(2006)從知識產權的角度分析知識產權制度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是如何約束和規範著科研部門與企業之間行為的,認為知識產權制度可以看作是科技成果轉化博弈模型中的博弈規則,既保護了發明者的利益,又協調了博弈雙方的沖突,促使轉化雙方進壹步加強合作與交流,以實現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最大化的雙贏目標,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保障。建議企業和科研部門加強合作,在知識產權制度下積極創建新的“納什均衡”,使合作的雙方互惠互利。

(二)三主體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博弈分析

關於政府、科研單位、企業三主體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博弈關系主要有以下觀點:

陳庭強等人(2010)從博弈論角度,建立了政府宏觀調控下企業和高校間技術聯盟的多成員博弈模型,探究企業技術創新、高校科研機構科研費用和科技成果轉化等難題的解決途徑。結論表明:產學研技術聯盟的良性發展需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和政府三方相互協作,更需要三方不斷完善技術聯盟的發展機制。建議政府部門應積極推進各種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建設良好的經濟金融環境,為產學研合作提供良好的法律和經濟環境;稅務部門適當降低企業創新產品的稅費,激勵雙方積極投入開發新產品,提高各類產品的競爭力;高校科研機構則應該積極行動,完善信托責任,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科技創新的成本,把企業的產品創新與自身的發展緊密聯系在壹起。

劉軍山等人(2006)從大學、政府及企業與大學科技園互動博弈的角度分析了大學科技園的發展,得出大學科技園的發展必須是在與大學、政府和企業博弈的條件下才能更理性進行的結論。指出大學科技園應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遵循市場規律要求,加快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進壹步健全順應市場要求,有利於撫育企業成長的體制和機制,健全市場化運作。政府及大學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科技園的宏觀性協調和指導,但不應介入具體的經營管理,大學科技園應當實行企業化的運作方式,在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前提下,自覺適應市場的要求,推行優質高效的內部管理和運行機制。

(三)四主體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博弈分析

壹些學者將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所有行為主體都納入了博弈分析的模型,對其博弈過程進行了探討,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對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壹定的參考意義。

朱穎芳等人(2010)分別建立了科技成果供給方與需求方之間、政府與科技成果供給方之間、政府與科技成果需求方之間的博弈模型,全面系統地分析各主體之間的行為。從科技成果轉化的供需方看,只要成果轉讓價格大於零,供給方就會進行轉讓,對於成果需求方來說,只有購買成果獲得的超額利潤大於其轉讓價格,並且成果轉讓價格小於等於自主開發成本時,成果需求方才會選擇購買該成果。從政府與科研機構的角度看,如果政府采取不監督的態度,科研機構就選擇不負責,如果政府采用監督的策略,則若不負責科研機構的罰款小於努力時的成本,就會采用不負責的策略,反之,采取負責的策略。從政府和企業的角度看,只要政府不采取鼓勵策略,企業就會放棄投資的機會。從中介機構的角度看,由於受觀念、科技水平、人才和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等不利因素的制約,中介組織發展相對滯後,服務體系尚不完善,難以為供需雙方提供優質、準確的服務。因此必須加強中介服務體系建設並強化政府監督管理,推動中介組織實現社會化、規範化、網絡化、產業化。

李輝、楊海芬(2010)亦以科技成果轉移的微觀主體為切入點,分析各主體的行為目標以及相互之間的行為博弈。從技術的供需雙方看,技術轉化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是對超額利潤的評估。從政府與科技成果轉移供給者角度看,科研人員習慣於從政府手中獲得經費,卻不能依據市場需求設定和研發科技項目,致使科技與經濟相脫節,研究成果難以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從政府與需求者的角度看,面對高科技、高風險,企業壹般都采取觀望態度,促使企業引入科技成果仍主要依靠政府的推動,即便許多產業涉足科技成果轉化,其原因也僅在於能夠得到政府的資金投入和享受各種優惠政策。從中介機構與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看,壹方面,科技中介機構發展滯後,難以提供優質服務;另壹方面,科技中介機構的發展又取決於供求雙方。最後指出科技成果轉移和產業化的過程應該包括“研發—實踐—再研發”的完整產業鏈過程。而這個過程也就是“市場需求導向—技術有效供給—技術轉移—企業信息反饋—技術升級”的過程,不同主體的***同作用,使得他們在科技成果轉移過程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獲取他們各自的利益和收益。

(四)其他相關研究

部分學者從其他角度出發,探討了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博弈過程。

劉斌、連燕華(2001)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出發探討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供需雙方之間的博弈。認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是多方參與的博弈過程,在這壹過程中技術供給方與技術需求方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現象;由於在簽約前後,委托-代理關系會發生變化,因此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不同階段、不同性質的問題應區別對待;從科研管理角度,應主要關註簽約前科研人員與企業家之間的逆向選擇問題,以正確把握供需狀態,建立與企業的信息溝通渠道。

胡軍鋒(2007)利用博弈論的有關理論,對政府應構建何種制度環境才能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進行了博弈分析。政府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必須發揮積極的作用,有選擇地進行幹預,特別是在構建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環境方面。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安排是各利益主體博弈的結果。

秦旭等人(2003)從產學合作出發,認為高等院校和企業的合作模式有3 種,即高校主導模式、企業主導模式及利潤分成模式。在高校主導模式下,高校直接建立或並購企業。在企業主導模式下,高等院校進入企業。在利潤分成模式下,企業和高等院校各自提供具有優勢的資源以分享剩余索取權。因此,高校和企業在談判中地位又可能出現3種情況:壹是高校是領先者,企業的決策依賴於高校的決策。二是企業是領先者,高校的決策依賴於企業的決策來確定自己的技術創新能力。三是高校和企業同時采取決策。高校和企業均同時追求利潤最大化,經過博弈,達到納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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