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為所有在本企業工作或就業的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壹些地方對養老保險費的征繳采取“差額征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社保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為單位職工計發養老保險費,為本單位退休人員計發退休費(以下簡稱養老金)。
如果應征收的養老保險費大於應分配的養老金,則按差額向單位征收,即“差額征收”(對單位來說,就是“差額繳納”或“繳費差額”);如果應分攤的養老金大於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則按差額分攤到單位,即“差額分攤”(對單位來說,就是“差額分攤”即“入差額”)。
“個人繳費”由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由原單位支付。對單位實行“差異歸集、差異分攤”的結算方式,其賬務處理方法也因“歸集、分攤”而不同。
擴展數據:
相關規定
1,計入比例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包括:職工個人全部繳費;企業繳納的部分基本養老保險費;上述存款的利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1]?
2.個人賬戶的支取
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津勞險[1998]329號),個人賬戶儲存額僅用於職工養老保險,不得提前支取。但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支付的部分本息壹次性支付給死亡職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來津參加外省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農業戶口職工,離職事宜,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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