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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稅前扣除嗎?

法律主觀性:

1.企業為其投資者或員工投保商業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用只能準予稅前扣除,僅限於以下兩種:1。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員工繳納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二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勞動者繳納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費,允許在稅前扣除。《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礦山等高風險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法律客觀性:

《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6〕39號)中《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目前, 關於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用於建立門診醫療補助的費用(以下統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納稅人按照《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撥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不足當年繳費工資總額4%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不得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單獨設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支出。問:補充醫療保險所得稅的工資基數是上壹年度工資總額,還是按3倍封頂,扣除比例是12%?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9號)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五條規定: (壹)企業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者標準為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二)企業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者標準為全體職工繳納的基本或者補充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可以在當期繳費中直接扣除;數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在不少於三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扣除。這裏強調“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可以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者標準在稅前扣除”,補充醫療保險基數“以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上限”,很多省份也是這麽說的。但妳需要咨詢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尋求稅前扣除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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