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以往月份工資個稅的計算方法
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是指由於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或者資金困難等原因造成工資補發而補交的個人所得稅,企業補發工資時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調整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個[1997]101號)第壹條規定:對納稅人壹次取得數月工資或補發調整工資征稅問題。
鑒於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壹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應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稅。
各地政策不同,實際應以當地權威部門發布的官方公告為準。
個人所得稅計算及繳納期限
每月取得的工資薪金,可以扣除減去個人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以及按規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再減去費用扣除額50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按3%至45%的不同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分月預繳應納的稅款,納稅義務人要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年計算應納的稅款,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如果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在壹年內分次取得的,則在每次取得所得後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納稅義務人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