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產稅納稅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納稅期限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納稅申報 房產稅的納稅人應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即使辦理納稅申報,並如實填寫《房產稅納稅申報表》。
四、納稅地點和征收機關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對房產不在同壹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房產稅征收期限可結合房屋情況咨詢當地房管部門或稅務部門。
註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稅時間並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