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處罰為稅務機關依法向納稅人下達追繳通知,由納稅人補繳其應當繳納的納稅款,並且還需要繳納相應的滯納金。如果該納稅人在五年內因為逃避繳納稅款而被追究過刑事責任,受到過刑事處罰;亦或者是被稅務機關查處予以過二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再次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被查處的,其處罰則會根據其逃避繳納稅款的數額來計算。如納稅人逃避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總數額在其應當繳納的稅款數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數額較大的情形的,將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亦或者是拘役,同時被處以壹定數額的罰金;而若是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數額巨大的情形,則會被處以三年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罰金。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