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增值稅和所得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增值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沒有直接關系。增值稅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為: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銷售收入,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過程中或者之後收到的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證的日期是指書面合同中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勞務和無形資產轉移完畢或者房地產權屬變更之日。
(二)納稅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勞務和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5)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值稅負債發生的時間:
(壹)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依據:《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
企業所得稅: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