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稅務機關對於欠稅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會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上發布欠稅公告並將欠稅行為納入信用檔案;
2、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對於所欠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責令限期補繳;
3、罰款:欠稅人在稅務機關指定期限內為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會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收繳並停供發票,這個只針對從事生產、經營的欠稅納稅人;
5、強制執行:稅務機關對逾期未補繳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凍結賬戶、扣押查封財產等強制執行措施,且稅務機關享有壹定的優先權、代位權和撤銷權;
6、阻止出境:稅務機關對於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7、若稅務機關在采取上述措施後仍不還追繳欠繳的稅款,則納稅人已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數額在壹萬元到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超過十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罰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欠稅的構成要件如下:
1、從客觀實際上看,資金短缺是造成企業欠稅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業資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況:壹是在新舊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部分企業因歷史包袱沈重,競爭能力不強,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不佳,造成欠稅難以清繳;二是市場經濟下企業間的競爭不斷加劇,產品的換代周期急速縮短,企業不得不加大投入用於技術改造,造成雖有大量的資產卻無法迅速變現,容易出現短期資金短缺,造成欠稅;三是在銷售產品後,因購貨方拖欠貨款致使納稅人資金出現困難造成欠稅;四是企業技改投入資金大,短期內難以收回,造成了事實上的資金短缺;
2、從主觀意識上看,納稅意識差是企業欠稅的主要原因。從當前情況看,納稅人稅收法制觀念淡薄,納稅意識不強,造成部分企業對欠稅的認識存在兩大誤區:壹是認為欠稅不同於偷稅、抗稅,不屬違法行為,於是把欠稅當作國家無息或低息貸款長期占用;二是企業貸款的難度大,銀行銀根緊縮,企業貸款難,為了獲得流轉資金,寧可背負滯納金罰款,利用欠稅渡難關;三是由於在過去壹段時間裏,我國壹些地方的稅收減免稅過寬過濫,同時部分稅務征收機關對欠稅管理不嚴,導致部分企業企圖通過長期欠稅希求得到事實上的稅收減免;
3、企業財務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業欠稅的又壹重要原因。私營企業賬務不健全、不真實,采取賬外賬,本本賬甚至不做賬的辦法,造成了企業財務核算嚴重失真,稅務機關匯算或檢查後稅款不能及時調整並足額入庫,形成欠稅。同時壹些企業辦稅人員知識老化,素質參差不齊,對稅法的掌握或不全、或滯後,造成對納稅期限、納稅金額的認識與相關稅法存在偏差,形成非主觀故意上的欠稅產生。
綜上所述,對於欠稅的納稅人會在電視、期刊或者是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名單,還會被停供發票,未繳納的稅款除了要繳納滯納金外還要繳納罰款,處境也會受到限制,這些都是欠稅不繳的後果,需要補繳稅款的到稅務局填寫補繳申請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