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後不能作廢。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02
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後,出現銷售額退回、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銷售額打折等情況。,而且要開具紅色的專用電子發票,不能作廢重新開。
03
成品油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1號),成品油專用發票開具後,如發生銷售退貨、開票錯誤、銷售折扣等情況,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所以成品油發票是錯誤的,應該按要求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04
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根據《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
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不支持作廢。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後,銷售退回或者開具錯誤的,銷售者應當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當與藍字發票原件壹壹對應,消費者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復印件應當全部收回。
消費者已進行車輛購置稅申報的,無需進行納稅申報;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無需交回登記表;如果消費者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且已經抵扣了增值稅,則不需要返還抵扣。
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登記的,銷售者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註銷證明復印件;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註銷證明的,銷售者應當保留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資料。
05
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勾選申報抵扣或退稅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本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作廢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款和扣款時間不超過賣家的賬單月。
(2)賣家沒有抄稅,沒有記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7號,2016):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出現銷售退回、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銷售部分退貨,發生銷售折扣。
在上述情況下,發票不能作廢。
紅字發票要按規定開具~
二
發票冗余的九個細節
Q 1:抵扣的專用發票沖正,進項稅應該什麽時候轉出?
答:買方暫將信息表中所列增值稅金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壹起作為記賬憑證使用。(註意:輸入轉出不是基於紅字發票)
Q 2:買方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增值稅發票後是否需要認證?
答:增值稅專用紅字發票不需要認證。
問3: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有時間限制嗎?
答:沖紅沒有時間限制。如果滿足沖紅條件,可以開具紅字發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47號。)
Q 4:如果買方認證的發票是紅沖的,會退回給賣方嗎?
a:不可以。經認證的專用發票將作為買方的會計憑證,不退還給賣方。(依據:國稅發[2006]156號)
Q 5:是否需要將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聯給客戶?
答:實踐中壹般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如果買方專用發票已申報抵扣,或未用於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則必須退回紅字發票,作為記賬憑證。
如果專用發票沒有交付給買方,買方也沒有使用專用發票申報抵扣並退回發票和抵扣,則不應該將紅字發票發送給買方。
問6:普通增值稅發票可以部分抵扣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47號)第三條規定,需要開具普通紅字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可以在相應的藍字發票金額內開具多張紅字發票。因為藍字發票的金額可以拆分填寫多個紅字信息表,所以壹張藍字發票可以對應多個紅字信息表。
問題7: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存在錯誤。可以部分抵消嗎?
答:代開發票的紅抵扣,要求納稅人交回已開發票的全部聯次,部分金額不能紅抵扣。納稅人可以取回所有原始發票,然後開具新發票。
問8:增值稅電子發票可以作廢嗎?
答:不能。由於增值稅電子發票具有可復制性和不可恢復性的特點,因此壹旦開具就不能作廢。發票開具後,如果開票、銷售退貨或銷售訂單等出現錯誤。,應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發票,無需退回增值稅電子發票。
問9: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後需要收回嗎?
答:不會。與紅字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開具流程相比,納稅人在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時,無需收回藍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簡單易行。